(2011)深宝法民一执加字第16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宝法民一执加字第16号
申请人曾某,女。
委托代理人方铁某,广东怀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追加人熊振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鹏某,男。
被执行人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振某。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0)深宝法执字第15042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熊振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2年3月22日,本院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方铁军、被申请追加人委托代理人刘鹏某到会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曾某提出申请称:(2010)深宝法执字第15042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为曾某,被执行人为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熊振某为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熊振某还持有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50%的股份。在执行案件中,熊振某应当与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从2006年起没有进行过企业年度检验,导致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脱离了工商部门的监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综上,因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多年没有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脱离工商行政部门监督,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财产可能被转移、出资被抽逃,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二、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2005年企业年检资料(即最后一次年检的申报资料)中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公司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409617.44元。并且2005年公司还是有营利的,另外公司还有217983.46元的固定资产。说明在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2006年之前按期年检,公司是有资产的,之后未年检,直至申请人曾某提起执行时,经法院多方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去向不明,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三、从2006年起,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业务全部由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坤华某汽车修配厂承接,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没有再实际经营,既然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从2006年起没有实际经营,理应清算注销。即使不清算注销,其资产应当不会减少,现在申请人曾某的案件在执行中,法院无法查到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资产。四、根据公司的章程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注册登记信息表明,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0年,从2000年9月14日起至2010年9月14日止,但是时至今日,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也没有办理清算手续。这说明该公司的财产早已经全部以各种形式被转移。被申请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及持有50%股权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没有对公司的财产尽到依法管理的责任导致公司资产被转移,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应当追加为(2010)深宝法执字第1504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承担连带偿付的责任。
被申请追加人熊振某辩称:一、申请人的追加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符合广东省高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规定;二、若申请人认为坤华公司经营期限到期,系企业的终止行为,不属于未经清算注销的行为,如果申请人认为坤华公司超期限经营,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进行处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追加,违反了公司法的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同时其也挑战了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申请人在其陈述中称2010年7月份已有生效判决,但其到2010年11月份才申请执行,其行为超过了被申请人坤华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期限。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偿付,其没有及时申请的错误应当由其本人承担。综上,请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2009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坤华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2008年6月及7月工资2250元,2006年7月16日至2008年7月15日加班工资8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2008年2月至7月双倍工资99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200元;驳回了申请人对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坤华某汽车修配厂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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