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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022号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022号



原告郑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淳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益,男,汉族。

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益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8日,原告以24万元的价格向翰X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TCM-3000Z三洋高速贴片机。2009年10月20日,原告将该设备租赁给由被告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英X达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年审,于2010年9月22日到期),期限为2009年1O月20日至201O年1O月20日,租金每月18000元,此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以个人名义租赁原告上述设备,期限为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1O月20日,租金每月18000元。2011年3月20日,双方补签了《SMT设备租赁合同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36000元,如被告延迟支付租金,原告有权拖走机器并扣留押金;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塘尾村新X工业区11栋2楼。同时,被告以其捷豹牌空压机、半自动印刷机、圳晖牌干燥机、未来回流焊作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租金。2011年5月以后,被告竟私自遣散员工,隐匿无踪。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无故拖欠原告租金,并且隐匿逃避债务和遣散员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SMT设备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其租赁的TCM-3000Z三洋高速贴片机和变压器;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租金98000元及利息5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暂计至2011年6月30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66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违约金)36000元;6、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捷豹牌空压机、半自动印刷机、圳晖干燥机、未来回流焊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8日原告郑某从翰X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二手三洋TCM3000Z高速贴片机,价格为人民币24万元。原告郑某买入该贴片机后,2009年10月19日将其出租给了被告杨某益及深圳市英X达科技有限公司,杨某益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方签订了《SMT设备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期为一年,从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10月20日。第一份租赁合同期满后,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益于2011年3月20日签订了第二份《SMT设备租赁合同书》,该合同为事后补签,租赁期亦为一年,从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10月20日,租赁物为三洋贴片机一台及华通变压器一台。设备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郑某将贴片机交付给了被告杨某益使用,第一份合同期间设备的使用地点为宝安区西乡华丰科技园,第二份合同期间设备的使用地点为宝安区福永镇塘尾村新X工业区11栋2楼。另,第二份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杨某益并未按约定支付36000元的押金,并从2010年11月20日起拖欠设备租金,至2011年5月20日共计拖欠设备租金96000元。

又查明,在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益于2011年3月20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所租赁机器的市面价值为41万元;设备租金应于每月20号前支付,如承租方杨某益延迟交付租金需经郑某同意,否则郑某有权终止合同并扣留押金;杨某益在合同签定当天内需支付两个月租金给郑某作为设备押金,合同到期后退还设备押金;租机期间杨某益以工厂捷豹牌空压机、半自动印刷机、圳晖干燥机、未来回流焊作为租赁机器的抵押。在被告杨某益欠租情况发生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杨某益于2011年3月至5月期间,先后向原告郑某出具了由其签字、按印确认的《押金欠条》、《SMT设备租金欠条》及《欠条》各一份。其中,《押金欠条》载明:“杨某益欠郑某押金36000元,详见《SMT设备租赁合同书》(2011年3月20日签定)。” 《SMT设备租赁欠条》载明:“杨某益因工厂周转困难,欠郑某设备租金如下:2010年11月20日-2010年12月20日欠6000元,2010年12月20日-2011年1月20日欠18000元,2011年1月20日-2011年2月20日欠18000元,2011年2月20日-2011年3月20日欠18000元,2011年3月20日-2011年4月20日欠18000元,以上小计78000元,以郑某开立机器租金收据作为销账依据,另以上收据需按月份开立。”《欠条》载明:“杨某益暂未付郑某设备租金款2011年4月20日到2011年5月20日18000元,特此立据,以将来付款后郑某开立收款收据,此欠条自动作废并归还杨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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