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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1486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1486号



原告: 欧阳某平,男。

委托代理人:常某,广东淳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大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深圳市新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锋,经理。

委托代理人:阳某干,广东深X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黎某,男。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龚江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显华、郑盛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某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某、被告一的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二的委托代理人阳某干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入职被告下属的大X物业管理处担任保安职务,每月平均工资3787元,由于工作原因,2010年7月20日被调到新X管理处工作,由于被告违反劳动法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原告于2010年12月19日向被告发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现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2010年7月12日至2010年12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828.5元;二、2010年6月12日至2010年12月19日期间加班工资16052元及25%经济补偿金4013元;三、2010年6月12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343元及25%经济补偿金85.75元;四、201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9日期间工资533元及25%经济补偿金133.25元。

被告一辩称,原告不属于被告员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二辩称,原告不是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仲裁申请:1、2010年7月12日至2010年12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828.5元;2、2010年6月12日至2010年12月19日期间加班工资16052元及25%经济补偿金4013元;3、2010年6月12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343元及25%经济补偿金85.75元;4、201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9日期间工资1133元及25%经济补偿金2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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