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87号(2)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6日,原告雷某涛与被告丁某媛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东源阁A区l栋A座X单元(6/7)10单位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38844X号),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1285000元,原告在签署本合同时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元,定金交有关银行或原被告指定的第三方监管,原告将定金支付给监管方或存入监管账号,即视为被告收讫定金。人民币1265000元为第二部分楼款,原告选择银行按揭付款,原告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60日(含当日)付清首期房款人民币350000元(不含已付定金),(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总额减去银行承诺贷款金额。前述房款为大概数目,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原告须按银行承诺贷款的金额,多退或少补应付的首期房款,被告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应于约定的应付首期房款之日起三日(含当日)内办理完毕全部银行按揭申请手续,被告须无条件配合提交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应由被告提交签署的资料如按揭款项存款账户确认书等,双方都不得拖延,否则视为违约。原被告双方须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若被告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则在被告赎出房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且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含当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且递件回执由原被告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担保公司代为托管。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原告同意被告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被告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2日内(含当日)出具公证委托书给原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及(或)该第三方指定的担保公司办理赎楼、过户等手续,并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告虽有担保公司担保赎楼仍不能获得赎楼贷款的额,须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四十日(含当日)内自行赎楼、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替原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处。如原告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被告有权要求原告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原告逾期履行义务超过七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被告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原告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原告已支付的定金。如被告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被告逾期履行义务超过七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原告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
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亦就此出具收条;被告于同一天将其中5000元以“交房保证金”名义转交给第三人,至今该款项仍由第三人保管。
2010年12月27日,经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公证,被告出具《委托书》,授权深圳市不X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波等办理赎楼、房款资金监管等手续。被告为此支付公证费用人民币400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甲方)及被告(乙方)的代理人李某波与招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丙方)签订一份《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进行二手楼交易,为保障甲方和乙方二手楼交易之需,乙方自愿将该房产交易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资金,转入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委托丙方管理,监管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325000元。
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11时1分向招X银行二手楼托管资金专户转入人民币325000元。招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即向原告出具一份《使用EPS划转二手楼监管资金确认书》,称:原告因向被告购买涉案房产之需,自愿通过使用EPS自助缴费终端的方式将房产交易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款项转入我行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由原告、被告与我行三方按照届时签订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管理和控制。原告已于2011年2月21日向我行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划转人民币325000元的款项,以作为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项下的二手楼监管资金。此后,招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出具一份“贷款承诺书”,称拟同意为原告就购买涉案房产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40000元的凭交易合同放款二手楼贷款。
2011年3月2日,原告通过“深圳同城速递业务”向被告邮寄一份《履约催告函》,称经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特出此函,请被告于2011年3月5日前通知担保公司办理赎楼相关手续,或者自行赎楼并注销抵押登记,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被告单方面违约。该文件邮寄地址为被告在《地址确认书(卖方)》所确认地址,并于2011年3月3日妥投。
2011年3月14日,原告委托广东华X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又寄送《履约督促函》,称被告一直不配合担保公司办理赎楼手续,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自行赎楼注销抵押登记,造成交易无法进行,被告亦对原告的《履约催告函》不予理睬。原告在《履约督促函》中要求,被告在三日内完成赎楼手续,与原告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该文件邮寄地址亦为被告所书面确认之地址,并于2011年3月15日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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