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19号(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铭X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徐某民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铭X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徐某民返还装修分摊费人民币14500元;
三、驳回原告徐某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25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 海 涛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敏
书 记 员 李 燕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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