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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709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709号



原告邓某平,男。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平诉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娟独任审理,于201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龙华镇“××花园”的六栋六楼603号房屋的《商品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35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定金,但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后至今未履行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履行过户登记的义务时,被告说房产证遗失了,房产管理部门尚未颁发新的房产证,所以无法办理房屋过产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之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花园”的六栋六楼603号房屋产权过产登记至原告名下(房屋购买价为3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的房产证于2007年灭失,现在房产管理局还未颁发新的房产证,因此无法协助原告进行过户登记。二、原告仅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定金,还未支付全部房款,因此原告应先支付完毕全部房款后被告才履行过户登记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花园六栋六楼603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房屋总价为人民币350000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公证和产权登记,领取产权证书,原告在签订合同时须交付全部房价款的15%即人民币5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涉案房屋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2011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人民币3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清楼款证明书》证明原告已经付清全部楼款。

经本院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实,涉案房屋已由被告(原名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实业有限公司)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领取了深房地字第50000281××号《房地产证》,该证现处于遗失补发状态。涉案房屋于1992年11月由“叶某玲”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支行,并于2002年9月注销抵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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