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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708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708号



原告刘某峰,男。

被告深圳市华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王某,广东广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峰诉被告深圳市华X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洪胜元独任审理,于201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买龙华镇“福景花园”六栋X号房屋的《商品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35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定金,但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后至今未履行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履行过户登记的义务,被告总是说房产证遗失了,房产管理部门尚未颁发新的房产证,所以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认为,从《商品房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至今已有6年的时间,被告一直未履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合同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之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福景花园”六栋X号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的房产证于2007年遗失,现在房产管理局还未颁发新的房产证,因此无法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二、原告仅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定金,还未支付全部房款,因此原告应先支付完毕全部房款后被告才履行过户登记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商品房产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福景花园第6幢6楼X房的住宅一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单价5000元/㎡,总额为人民币350000元。双方约定原告分期付款:签订合同时交付全部房价款15%即人民币50000元作为定金,原告履行交付款项、支付过户、维修等费用的义务,被告承担建设、交付使用、协助办证、领取产权证书和保修的责任。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出售方签章,原告在合同购买方签名。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

2007年3月29日,被告在深圳特X报刊登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证号:50000281XX)遗失声明。2010年12月6日,被告向深圳市房X产权登记中心申请补发涉案房地产权利证书,深圳市房X产权登记中心经初步审定,向被告出具了《深圳市房地产证灭失补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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