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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24号(2)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2006.1.20)、借据、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50002607XX号)、个人贷款催收台帐、照片、贷款明细、还款明细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在原告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的情况下,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宣布贷款本金提前到期的条件已成立,即可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应立即偿还尚欠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贷款提前到期后,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两被告以其共有的位于宝安区西X街道坪洲开发区90区缤纷世界花园F栋2座X房作为抵押担保,并与原告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如两被告不能清偿原告贷款本息,原告有权申请拍卖抵押物,用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交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告张某平、张某汉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二、被告张某平、张某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75843.13元,偿还利息、罚息及复利人民币14363.05元(暂计至2011年5月3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张某平、张某汉逾期不能清偿上述款项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宝安区西X街道坪洲开发区90区缤纷世界花园F栋2座X房),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77元,由两被告张某平、张某汉负担。受理费原告交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洪 胜 元



二○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婷 霞

书 记 员 莫 莹 莹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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