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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4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4号



原告:成某星,男。

委托代理人:钟某云,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陈某明,男。

被告二:深圳市港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亭。

委托代理人:王某谦,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三:中X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忠。

委托代理人:朱某华,公司职员。

原告成某星诉被告一陈某明、被告二深圳市港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三中X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某云、被告二深圳市港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谦、张某、被告三中X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陈某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1日3时30分,被告一驾驶粤B0XX51号车行驶至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X路宝田X路口时,因未按安全规范安全驾驶,致车头前侧与易某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成某星、周某兵)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和易某虎、周某兵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X大队当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方无责。经查实,被告一系粤B0XX51号车的驾驶员,被告二系该车所有人,且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向被告三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事故发生后先在深圳西乡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7月15日出院,住院15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需全休三个月,且需加强营养。2011年10月22日,广东南X司法鉴定所针对原告的伤情作出了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原告本身虽为农业户籍,但原告事故发生前一年一直居住在深圳且有合法固定收入,其事故发生前一年平均工资为2300元/月,故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原告无被扶养人。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88318.72元 ,其中:1、医疗费30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护理费750元;4、误工费8050元;5、营养费2000元;6、鉴定费700元;7、残疾赔偿金64761.72元;8、精神抚慰金10000元;9、交通费1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二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鉴定费无异议,2、误工费8085元,原告未提供居住证、社保清单、工资条等证据。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证明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因此不能证明原告居住一年以上及有固定收入。鉴于人道原则,建议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住院期间误工损失。3、营养费因医嘱不明,同意按200元计算。4、伤残赔偿金于法无据,同意按5000元计算。5、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同意按5000元计算。6、交通费过高,同意按225元计算。上述费用合计24462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二已支付医疗费6083.21元,请一并计算赔偿总额内。事故发生时我方已在被告三处购买了交强险,请法院直接判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三辩称: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补偿金证据不足,原告虽然提供了居住证,但没有日期。原告提供了银行清单,只显示了三个月的固定收入,不属于有固定收入。《工资证明》证明其工资为2300元不予认可,这与原告所签合同单位不是同一家,而且工资也没有纳税证明,所以我们认为应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损失。营养费是针对七级伤残以上才给予的,原告已主张过伙食补助,不应再主张营养费。交通费票据都是的士票据,长途汽车票也与原告就诊地点不相符,应按住院天数×10元/天计算。鉴定费不予认可。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不予认可。残疾赔偿金,原告未提供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的充分证据,不予认可。

被告一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出具的第F200XX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载明简要案情为:2011年7月1日3时至30分,在宝安区西乡前进X路宝田X路口,陈某明驾驶粤B0XX51轿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头前侧与易某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易某虎、周某兵、成某星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陈某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

另查:1、被告二是粤B0XX51轿车的车主,事故发生时在被告三处购买了交强险,被告一与被告二是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是履行职务行为;2、原告的医疗费共计6390.21元,其中被告二垫付了6083.21元,原告自行垫付307元;3、原告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西X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15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医嘱加强营养,出院后全休三个月;4、2011年10月22日广东南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费700元;5、原告提供交通费发票证明其交通费损失为1000元;6、原告提供居住证、银行清单、劳动合同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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