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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225号(3)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金X升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国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萍

书 记 员 邓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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