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43号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43号
原告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X展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华。
原告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X展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电视剧《古X精探》是电视X播有限公司(下称TXB)投巨资拍摄、郭某妮主演的25集电视剧,《拥有权证明书》编号为:14546。2008年3月25日,TXB将其拥有的合法版权之所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放使用之必要的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权给原告,并明确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电视剧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行政投诉、行政诉讼、提起民事诉讼等。经申请,北京市方X公证处对被告经营的网吧实施了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网吧向消费者提供了电视剧《古X精探》的播放服务。原告认为,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对文化产品的消费日益增加。一部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常常需要大量人员,耗时几月甚至几年才能完成,投资上千万甚至过亿。但仅仅发行几个月,被告便在其经营的网吧中肆意播放,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同时也打击了原创的积极性,阻碍了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与深圳市文化立市的指导思想相违背。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8日,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签发《拥有权证明书》(编号为14546),主要内容为:电视X播有限公司(Television Xroadcasts Ltd.)拥有电视连续剧《古X精探》(共25集)版权,该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地区之信息网络传播权,该电视连续剧的制作公司和出品公司为电视X播有限公司,拍摄地点为香港,完成年份为2007,发行公司为电视X播(国际)有限公司,正片长度为每集约45-60分钟。
2008年3月25日,电视X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电视X播有限公司拥有合法版权之所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放使用之必要的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放映权,于2008年1月1日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权给原告,授权期限为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在授权期限内,原告全权负责上述电视剧于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之信息网络传播事宜(具体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以及独家在上述环境下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电视剧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09年7月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苏某华向北京市方X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09年7月20日,公证员张某、工作人员曾某军及苏某华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芙X六路(网吧附近标识:金芙X动感溜冰场)的华X展网吧,苏某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取得上网凭证。公证员随机选择了该网吧内的一台计算机,监督苏某华在该计算机上进行如下操作:1、启动并登陆计算机,在USB插口上插入公证员事先准备的空白U盘,在U盘上新建名为“华X展网吧”的word文档,将桌面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2、选中桌面上的“网吧电影”,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3、打开“网吧电影”,显示新的链接,点击该页面上“连续剧”,显示新的链接,选中该页面上“古X精探”,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4、打开“古X精探”,显示新的链接,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5、点击该页面上的“古X精探第01集”,显示新的链接并播放电视剧,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后关闭该播放器;6、点击该页面上的“古X精探第15集”,显示新的链接并播放电视剧,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后关闭该播放器;7、点击该页面上的“古X精探第25集”,显示新的链接并播放电视剧,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后关闭该播放器。苏某华随后将上述U盘交公证员保管,公证员返回公证处后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华X展网吧”的word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公证,并制作了(2009)京方X内经证字第06268号《公证书》。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