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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52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52号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某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平,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源X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锋。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媒体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源X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媒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源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2日原告取得了版权所有人的授权,依法取得电影《叶X》的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2010年2月中旬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的源X网吧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向消费者提供了《叶X》的播放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经原告向公证机关申请保全证据。2010年5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到被告网吧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依法出具有效的公证文件(2010)深证字第112494号,被告侵权行为证据确凿、充分。为调查取证、制止被告侵权,原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包括但不限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等费用,被告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作证据保全支付的公证费合计2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实际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调查取证的费用共1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电影作品《叶X》由东X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时X今典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制作。时X今典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东X电影发行有限公司(香港)、北京新X联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盛世X锐电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联合摄制单位。2008年11月24日,该片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8]第116号)。

东X电影发行有限公司(香港)作出董事会决议,委托时代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独家拥有电影《叶X》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发行权及转授权,并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及获得赔偿。授权有效期自电影院全国公映后第一天起后计三十年。

2008年11月18日,北京新X联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盛世X锐电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分别《授权书》,将其对于《叶X》的所有版权的发行权利、转授权利、维权权利永久性独家授予时代公司。上述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播放权、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同日,时代公司将其取得对电影《叶X》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发行权、转授权独家授予北京时X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并授权北京时代公司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侵权行为追究责任及获得赔偿,授权期限为自电影院全国公映第一天起后计30年。

2008年11月19日,北京时X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叶X》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之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利及维权的权利独家授予广东国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使。授权期限为自电影院全国公映后第一天起后计五年。

2008年11月27日,广东国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将其获得的电影《叶X》的前述权利授予原告多媒体公司行使。

2010年5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龚某宁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0年5月20日,公证处公证人员董某川、工作人员成某与龚某宁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76区天X世家6栋一楼的“源X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龚某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服务台办理了上网卡一张,随机选取了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启动计算机,插入上述上网卡,登陆该计算机并关闭该计算机显卡的硬件加速装置。二、(1)首先安装WPS软件,安装完毕后,对桌面进行截屏,然后在桌面上新建一个WPS文档,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PS文档中;(2)双击桌面上“影视音乐”,然后选择“源X影院”,进入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PS文档中;(3)在该页面中查找到电影《叶X》,随机选取播放剧集列表上的数个视屏文件并快速播放,播放过程中,拖动播放器中的控制按钮以快速播放,在上述查找、播放过程中,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WPS文档中。重复上述操作,先后查找、播放影视节目《奋X》、《爱X呼叫转移2》,并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对应WPS文档中。上述操作完成后,共形成三个WPS文档,由龚某宁将全部WPS文档保存至公证员随身携带的U盘中,交由公证员保管。后公证员将上述U盘中的word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式二张并封存。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了公证,并于2010年8月11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494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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