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51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51号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某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平,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源X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锋。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媒体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源X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媒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源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22日原告取得了版权所有人的授权,依法取得电视剧《奋X》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2月中旬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的源X网吧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向消费者提供了《奋X》的播放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经原告向公证机关申请保全证据。2010年5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到被告网吧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依法出具有效的公证文件(2010)深证112494号,被告侵权行为证据确凿、充分。为调查取证、制止被告侵权,原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包括但不限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等费用,被告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作证据保全支付的公证费合计2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实际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调查取证的费用共1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电视剧《奋X》由北京鑫X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制作,制作许可证编号:甲第147号。2007年3月21日,该片获得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京)剧审字(2007)第009号]。
2007年6月29日,北京鑫X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将电视剧《奋X》在中国大陆地区之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转授权及打击网络盗版的权利)授予原告多媒体公司行使。授权期限为2007年6月22日至2010年6月21日。
2010年5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龚某宁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0年5月20日,公证处公证人员董某川、工作人员成某与龚某宁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76区天X世家6栋一楼的“源X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龚某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服务台办理了上网卡一张,随机选取了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启动计算机,插入上述上网卡,登陆该计算机并关闭该计算机显卡的硬件加速装置。二、(1)首先安装WPS软件,安装完毕后,对桌面进行截屏,然后在桌面上新建一个WPS文档,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PS文档中;(2)双击桌面上“影视音乐”,然后选择“源X影院”,进入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PS文档中;(3)在该页面中查找到电视剧《奋X》,随机选取播放剧集列表上的数个视屏文件并快速播放,播放过程中,拖动播放器中的控制按钮以快速播放,在上述查找、播放过程中,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WPS文档中。重复上述操作,先后查找、播放影视节目《叶X》、《爱X呼叫转移2》,并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对应WPS文档中。上述操作完成后,共形成三个WPS文档,由龚某宁将全部WPS文档保存至公证员随身携带的U盘中,交由公证员保管。后公证员将上述U盘中的word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式二张并封存。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了公证,并于2010年8月11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494号《公证书》。
本院在庭审中开封(2010)深证字第112494号《公证书》内封存的证物袋,内有光盘一张,当庭播放证物袋里面的光盘,光盘中记录的《奋X》画面截屏与原告所主张的电视剧《奋X》对应的内容一致。
另查明:被告于2006年9月13日注册成立, 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开发,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及其公证书、证据保全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受该法保护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电视剧《奋X》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依法享有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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