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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70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70号


原告陈某志,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世纪联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逸,广东深X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志诉被告深圳市世纪联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志,被告委托代理人罗某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百货X电子商务平台全国城市联盟市级总代独家代理授权协议》,依协议原告于2011年5月9日从原告妻子银行卡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打款35000元到被告指定的银行帐号内。协议中约定:甲方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发展方案,合理的促销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宣传,树立“百货X”品牌形象,辅助乙方市场开拓;保证金退还政策:代理商在半年内没有盈利,总部退还全额保证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协议履行了条款,但被告未按照协议中的条款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发展方案及合理的促销方案,辅助乙方市场开拓。如今,被告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无力履行协议中的条款。几个月来,原告未从百货X的经营中盈利一分钱。原告依协议要求被告退还全额保证金,被告一致拒绝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百货X电子商务平台全国城市联盟市级总代独家代理授权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人民币350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由于被告无力履行合同条款且拒绝返还保证金给原告而导致原告的误工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以没有获得利润为由提起诉讼,实际上被告也亏损了二、三百万,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合同未到期,返还保证金的条件还未成就,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7日,被告(甲方、授权方)与原告(乙方、被告授权方)签订《百货X电子商务平台全国城市联盟市级总代独家代理授权协议》,就甲方授权乙方独家经营百货X电子商务平台全国城市联盟城市分站业务达成协议。约定:乙方代理经营城市分站是湖南省益阳市;代理期限为2011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14日。甲方义务有:1、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独立二级域名的城市分站平台6个,并长期为乙方提供技术;2、甲方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发展方案、合理的促销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宣传,树立“百货X”品牌形象,辅助乙方市场开拓;…等等。乙方义务包括支付保证金35000元等。作为上述合同附件一的《百货X电子商务平台全国城市联盟城市分站独家代理政策》上载明了保证金退还政策,被告承诺代理商在半年内没有盈利,则退还全额保证金;代理商在3年内盈利没有达到保证金的数额,总部退还全额保证金,另给予10%保证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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