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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362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362号


原告:何某英,女。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和X达皮具制品厂, (个体户业主王某龙,男)。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英、被告王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5日,原告应聘在被告单位工作,因被告单位王某龙说公司正在注册中,待注册下来再签劳动合同,原告只好按被告单位的要求工作,每月工作26天以上,每天工作8小时,有时加班3小时左右。4月份工资1485.28元,5月份至6月10日工资1707.00元。6月10日,原告正在工作,突然被老板娘开除,原告通过去石岩劳动站投诉,因被告单位尚未注册成功,原告又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岩市场管理所投诉,被告单位才给了原告1707.00元,尚未足额给付原告应得的工资和补偿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4月5日至4月30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450.06元、2011年5月1日至6月10日应得的工资1285.69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321.42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0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300.00元,并为原告补缴2011年4月5日至6月10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被告辩称:被告每个月足额支付了原告工资,原告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了。被告的公司于2011年7月开始成立,原告入职时填写了入职表。原告在工作期间多次与管理人员吵架,对被告公司造成影响,所以管理人员就对原告进行罚款,然后原告就四处去告被告。

经审理查明:个体户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和X达皮具制品厂于2011年7月15日完成工商注册,此前即以“深圳市和X达皮具有限公司”招工经营。原告于2011年4月5日入职该厂,由于该厂当时尚处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过程中,实际经营者王某龙向原告说明申请注册事宜,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应聘-录用-入职合同书”,约定职务为普工,薪资1100元/月,工资包含26天工作劳动报酬。合同书后附“员工守则”,该守则第4条规定普通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2011年6月,原告上班6天后离职,离职原因双方存有争议。随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因被告主体名称未明确,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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