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854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854号
原告:余某峰,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纲,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仁,男。
被告:广东威X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钟某平。
被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栋,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某梅,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余某峰诉被告田某仁、广东威X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纲、被告田某仁、被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威X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峰诉称:2011年03月18日,田某仁驾驶粤E6X586号车行驶至龙华和平路大润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与行人余某峰发生碰撞,致使余某峰受伤。事故发生后余某峰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龙X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11年4月9日出院。事故发生当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8月1O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余某峰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余某峰的伤残等级为拾级。田某仁系肇事车粤E6X586号驾驶员,广东威X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系粤E6X586号车的车主,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系该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人。田某仁、广东威X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至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余某峰进行赔偿。
为维护余某峰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田某仁、广东威X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连带赔偿余某峰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097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田某仁辩称:田某仁在余某峰住院期间已垫付医疗费13426.80元。
被告广东威X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辩称: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并非本次事故的侵权方,因与广东威X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而被追加为连带被告,故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必须依照保险合同相关约定。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对余某峰诉求的护理费、伙食费、后续治疗费、医疗费予以确认,但对余某峰提出的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均有异议。此外,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09X01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中载明2011年3月18日3时5分,龙华和平路大润发路段,田某仁驾驶粤E6X586因操作不当与行人余某峰发生交通事故,致余某峰受伤,田某仁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余某峰进入深圳市宝安区龙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4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龙X人民医院出具余某峰出院证明,载明入院时间为2011年3月19日,出院时间为2011年4月9日,出院医嘱中载明全休叁月,住院期间留陪壹人,择期取出内固定物(参考费用5000元)。同日深圳市宝安区龙X人民医院出具余某峰出院小结,医嘱中载明加强营养。事故发生后余某峰为医治本次交通事故所受伤自行支付医疗费129.30元,田某仁为余某峰支付医疗费13426.80元。2011年4月12日余某峰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支付鉴定费700元。2011年8月1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南【2011】临鉴字第61426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余某峰的伤残等级为拾级。余某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田某仁、广东威X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连带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余某峰为农业人口。余某峰要求按照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于庭审中提交2011年6月8月加盖“深圳市宝安区龙X红蜻蜓皮鞋皮具商店”公章的证明,加盖“深圳市宝安区龙X红蜻蜓皮鞋皮具商店财务专用章”的工资清单、加盖“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和X路支行业务公章”的活期对账单两份,2010年3月1日余某峰与深圳市宝安区龙X红蜻蜓皮鞋皮具商店签订的从2010年3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证实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加盖“深圳市宝安区龙X红蜻蜓皮鞋皮具商店财务专用章”的工资清单,余某峰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即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期间共收入28873.10元,月平均工资2406.09元。余某峰之子袁某竞,2004年6月19日生,农业人口。余某峰与其夫袁某共同抚养袁某竞。余某峰要求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已购买残疾辅助器具及购买残疾辅助器具所付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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