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854号(2)
又查明,粤E6X586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广东威X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粤E6X586车在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2011年3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09X01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仁负全部责任。依据相关证据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余某峰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为:1、医疗费129.30+13426.80=13556.10元。2、后续治疗费5000元。3、鉴定费7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22=1100元。5、护理费50×22=1100元。6、营养费酌定为1000元。7、误工费按照余某峰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即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期间月平均工资2406.09元计算2011年3月19日至4月9日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即90天为2406.09÷30×(22+90)=80.20×112=8982.40元。8、余某峰虽为农业人口,但于庭审中提交2011年6月8月加盖“深圳市宝安区龙X红蜻蜓皮鞋皮具商店”公章的证明,加盖“深圳市宝安区龙X红蜻蜓皮鞋皮具商店财务专用章”的工资清单、加盖“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和X路支行业务公章”的活期对账单两份,2010年3月1日余某峰与深圳市宝安区龙X红蜻蜓皮鞋皮具商店签订的从2010年3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足以证实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故残疾赔偿金按照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32380.86×20×10%=64761.72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0×10%=10000元。10、被扶养人袁某竞被扶养年限为12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515.58×12×10%÷2=3309.35元,余某峰仅要求赔偿3033.57元本院予以支持。11、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余某峰要求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已购买残疾辅助器具及购买残疾辅助器具所付款数额,故本院对余某峰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款项中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为13556.10+5000=18556.10元,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为1100+1100+1000+8982.40+64761.72+10000+3033.57+1000=90977.69元,其他费用中的鉴定费700元。粤E6X586车在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故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余某峰款10000元,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余某峰款90977.69元。田某仁对余某峰在保险限额外所受损失(18556.10-10000)+700=8556.10+700=9256.10元承担赔偿责任。粤E6X586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广东威X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故广东威X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对田某仁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事故发生后田某仁为余某峰支付医疗费13426.80元,此款抵消田某仁、广东威X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余款13426.80-9256.10=4170.70元抵扣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应付款项,故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尚应赔偿余某峰款10000-4170.70=5829.30元,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余某峰款90977.6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原告余某峰款5829.30元,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余某峰款90977.69元;
二、驳回原告余某峰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元,已由原告余某峰预交,此款由被告田某仁、广东威X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余某峰,余款由原告余某峰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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