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98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98号



原告李某忠,男。

被告孔某忠,男。

原告李某忠诉被告孔某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海涛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忠,被告孔某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二手房买卖合同,欲购买原告所有的宝安39区统建楼3栋X房产,签好合同后被告还涂改合同,冒充按手印,在空白处再填写对被告自己有利的内容,之后被告一直拒付定金给原告,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月20 日再签订补充协议,其中所谓经纪方只有张某个人签字,无盖公章,原告一直催促有关经纪方加盖公章及补充法人授权书但无果,因此补充协议中有关经纪方的所有内容应认定无效,原告按照约定于2010年1月21日即第二天马上到公证处做全权委托公证并签署所有合同和授权,但被告仍然拒付定金给原告,在原告催促下,才在2010年1月29日到农行签署银行监管协议,并且汇入的监管资金比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少3000元(因原告签署的空白合同,银行工作人员说根据汇入金额来确定监管金额),被告本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按揭申请资料,被告却提供虚假资料到广发行,时至今日均未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原告在被拖了许久时间,一分钱都未收到的情况下,认为被告违约,本应没收订金,却由于被告一直拒付定金,无法没收,本来原告也不想纠缠,但被告利用其本身是律师的有利条件对原告纠缠不休,另外,被告之所谓已经支付给他方的10000元在未经原告同意(原告也根本无权控制)已经擅自收回,监管的26000元也已经擅自收回,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违约主要概括如下:l、拒付定金;2、少交银行监管资金3000元并擅自收回;3、提供虚假材料给银行,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承诺,还恶人先告状,纠缠不休。另外,因为原告卖房是实收,被告还需返还原告代付的委托公证费340元,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恳求本案与原(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81号一案及(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88号案并案或结合处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解除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公证费3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二审判决,且两审判决均已生效,判决最终认定本案的原告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当再受理本案,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10年4月16日原告已经单方面违约将房屋卖予他人,原、被告的合同实际早已解除,也无法履行,两审判决中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8日,李某忠、孔某忠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忠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翻身大道东侧39区统建楼3栋X号房卖给孔某忠,转让价人民币480000元,孔某忠于上述合同生效当日向李某忠支付定金10000元;定金交由双方所约定第三方监管,监管方式、放款、退款条件等事项依双方与第三方所监管的协议或类似文件而定,孔某忠将定金支付给监管方或打入李某忠已签署的监管协议或类似文件上指定的监管账号中以后,视为李某忠本人已收到定金,李某忠应向孔某忠出具定金收据,李某忠拒绝向孔某忠出具定金收据的,不影响定金生效;孔某忠须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首期款,按贷款承诺办理,并到孔某忠贷款银行作资金托管,依据监管合同存入托管账户;孔某忠须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银行提交按揭申请的相关资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按揭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如银行承诺发放贷款少于应交房款余额的,孔某忠接银行或第三方通知后积极配合办理,并签订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起2日内,双方需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政府规定买卖双方应交的税费中个人所得税、赎楼费、李某忠借款赎楼贷款的短期贷款利息、提前还款罚息由李某忠承担,其余由孔某忠支付;李某忠应当于收到除交房保证金之外的全部款项过户当日将涉案房产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给孔某忠;如孔某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李某忠有权要求孔某忠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孔某忠逾期履行义务超过十日,李某忠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孔某忠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孔某忠已支付的定金;如李某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孔某忠有权要求李某忠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李某忠逾期履行义务超过十日,孔某忠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李某忠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孔某忠已支付的定金。合同备注约定:买卖双方皆清楚本合同所注明之房产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李某忠确认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出产权证,相关原产权证税费由李某忠自行支付,孔某忠同意在李某忠办理出产权证后即办理按揭及监管手续;若孔某忠贷款金额达不到440000元,则协商处理或终止本合同,并互不追究相关经济损失。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