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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260号(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80元,评估费人民币6800元,共计人民币188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妍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人民陪审员 利 庆 君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王迎华(兼)

书 记 员 莫 莹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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