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9号(2)
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被告主张因原告延期交货致使被告给其客户深圳市佳X博科技有限公司造成损失156400元,该公司直接从被告货款中扣除上述款项,并提供罚款单为证,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该项诉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深圳市嘉X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
之日支付原告永X电脑五金(东莞)有限公司2011年8、9月份货款14643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4643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16日计至法院指定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永X电脑五金(东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拉回放置于被告处的不良品(具体产品以被告提交的2011年12月退货明细及退货单记载为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271元,由原告承担3000元、被告承担1271元;反诉受理费2978.57元,由原告承担1500元、被告承担1478.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应 连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文英玲书 记 员 文红红(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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