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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167号(2)
一、被告深圳市X弘发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贺某虎加班工资差额8623.39元。
二、被告深圳市X弘发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贺某虎保安服折旧费8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柯 德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江枫(兼)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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