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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330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330号


原告深圳市威X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庞某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明、郭某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琴,女。
委托代理人梁某斌,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威X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光耀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利庆君、杨江河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明、郭某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天福路与蚝业路交汇处威X斯酒店X楼至附楼的租赁合同作为其经营休闲会所用。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0年,即从2006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租赁建筑分摊面积为2137.44平方米。合同约定被告应付原告如下:“1、商铺(房屋)租金按建筑分摊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27元,月租金总额人民币57710.88元;2、被告每月按水表、电表用量缴付租赁场所内使用的水电费,被告相关使用的电梯(四台)电费及维护费按被告租赁面积相应分摊,供电的线损及贬损按被告电表用量相应分摊,被告用水损耗按比例分摊;3、被告按全年平均每月付原告共4200元,该费用包括大堂、中央空调、照明、电梯、水泵房、楼道照明、化粪池、配电房、广场照明用电;4、从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11年10月23日止,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30元。”合同中关于付款期限及方式有如下约定:“1、被告逾期10天付清房屋租用款,则原告有权停水电,并每日向被告收取所欠租金总金额5‰的滞纳金。”被告从2009年7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水电费及大堂分摊费用。原告在多次催交租金的情况下,被告依然没有做出缴付租金的行为,同时也没有过来办理相关手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要求被告必须支付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的全部水电费、租金及滞纳金,理由如下:1、合同明确规定了被告租用原告的各项费用明细,按照合同与被告实际水电使用量计算,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止,被告共拖欠原告水电费合计91765元;租金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欠租金合计590552.5元,总共欠款682317.5元。并且被告应按合同所约定条款支付原告滞纳金18154.3元。2、原告在被告拖欠水电费以及租金后,曾多次催交欠款,原告曾在2009年10月24日的深圳X报对被告做出了催款的告知通告,但是被告不作理睬,拒不支付其所拖欠的水电费以及租金。为维护原告合法之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水电费、租金共计682317.5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租滞纳金18154.3元;3、被告承担本诉讼的所有费用。
被告答辩称,第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终止。第二,被告并没有拖欠原告的租金及水电费。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天福路与蚝业路交汇处威X斯酒店大楼X楼至附楼建筑分摊面积为2137.44平方米的房屋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从2006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租金按建筑分摊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27元,从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11年10月23日止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30元;被告每月按水表、电表用量缴付租赁场所内使用的水电费,被告相关使用的电梯(四台)电费及维护费按被告租赁面积相应分摊,供电的线损及贬损按被告电表用量相应分摊,被告用水损耗按比例分摊;被告按全年平均每月付原告共4200元,该费用包括大堂、中央空调、照明、电梯、水泵房、楼道照明、化粪池、配电房、广场照明用电;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交清当月租金及上月有关费用,被告逾期10天付清款,则原告有权停水电,并每日向被告收取所欠租金总金额5‰的滞纳金,被告拖欠一个月租金及有关费用,则原告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被告应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15421.76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使用。
2009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租金通知书》,称被告尚欠原告2009年7月至2009年10月租金248936.5元及水电费人民币91765元。
2009年10月24日,原告在深圳X报上刊登《通知》,向被告催缴2009年9、10月份的租金及水电费。
2009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要求终止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
2009年10月底,被告搬离了涉案房屋。至被告搬离时尚欠原告2009年7月至2009年10月租金人民币248936.5元及水电费人民币91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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