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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744号(2)
被告一作为被告二开设的三来一补企业,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鹤X股份合作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时X表业厂于2009年6月19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时X表业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社区东区工业园区第三栋第X楼工业厂房返还给原告深圳市鹤X股份合作公司;
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时X表业厂、香港时X表面实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鹤X股份合作公司支付租金及管理费人民币14586.08元、违约金人民币1458.61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1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海涛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敏
书 记 员 莫莹莹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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