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974号(2)
被告深圳市新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程某芬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99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 沁 寰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玥
书 记 员 李 艳 岭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