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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241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241号


原告:陈某圆,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昭,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
委托代理人:袁某华,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何某成
原告陈某圆诉被告何某、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圆、委托代理人李某昭、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袁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7日19时32分,李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MXX82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西乡宝源路桥头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车头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入院治疗。原告于2011年1月30日出院,于2011年10月9日被鉴定为伤残玖级。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认定,李某与原告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依法起诉(具体赔偿请求及计算标准见附表)。被告何某是登记车主。被告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1561元、医疗费15727.96元、误工费12584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126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87482.9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何某辩称: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误差,被告何某代原告垫付医疗费7500元,按照同等责任划分,被告何某还需承担医疗费3136.78元;2、误工费计算有误。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没有误工损失;3、伤残鉴定日期是在原告出院九个月以后,明显延长了,我们认为出院后三个月进行鉴定为宜。即使计算误工费也应按照住院天数和出院后三个月期间,大约123天;4、交通费偏高,原告住院34天,按照25元/天的标准,应为500元;5、营养费没有计算依据,出院记录也没有说明需要加强营养。
被告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答辩状辩称:一、被告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了粤BMXX82号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我方对原告合理诉求及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部分诉讼不合理,请法院依法审判:1、医疗费应根据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原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张误工费无法律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3、原告主张护理日期应根据出院医嘱确认,原告住院32天,鉴定部门的护理日期鉴定与医疗机构的冲突,应根据医疗机构确认;4、交通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关联性无法确认,主张过高,请法院酌情减少;5、营养费,原告主张过高,请法院根据伤情酌定;6、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请法院依法重新核算;7、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畴,我方不予承担;三、依据保险条款,我方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出具的第F09XX9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载明简要案情为:2010年12月27日19时32分,李某驾驶粤BMXX82号轻型货车,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车头(含挡风玻璃)与未在人行横道通过道路的行人陈某圆身体部位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行人陈某圆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李某、陈某圆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1、被告何某是粤BMXX82号轻型货车的车主,事故发生时在被告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2、肇事司机李某与被告何某是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是履行职务行为;3、原告共花费医疗费22727.96元,其中原告自行垫付了15227.96元,被告何某垫付了7500元;4、原告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1月30日住院治疗34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出院时医嘱全休1个月,后2011年2月24日复诊时医嘱休息3周;5、2011年10月9日经广东南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护理期为40日,鉴定费1200元;6、原告提供交通费票据证明其交通费损失为1500元;7、原告为农村户籍;8、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原被告李某(肇事司机)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肇事车辆登记信息、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出具的第F09XX9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李某、陈某圆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据相关证据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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