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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34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34号


原告王某淦,女。
委托代理人曾某,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丽,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王某淦诉被告深圳市科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淦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王某丽、被告深圳市科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不锈钢网带炉一套,产品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元)。2011年6月30日,原告将产品送至被告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确认并签收。但至今,被告仍未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130000元,被告从2011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截止2011年9月12日暂计为1778元),本息共计131778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原告的送货单是我签的,但是是我代签的,我与原告也没有发生业务关系,定设备的工厂是我的租户,我是他的房东。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送交一套不锈钢网带炉,价值人民币130000元 ,被告法定代表人胡某予以签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和庭审笔录为证,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送货,被告法定代表人予以签收,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逾期不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给付货款和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未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故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收到货物后的第二天即2011年7月1日起算,由于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故原告可在被告收到货物之后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应当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原告应当对自己曾向被告提出履行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因此,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应该从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2011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对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所送货物并非为被告订购,其签收行为亦是替案外人深圳市鼎X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X公司)所为、鼎X公司已经支付货款105000元给吴小燕的答辩意见,由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已过举证期且原告对其不予质证,加之该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之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科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淦货款13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自2011年9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被告深圳市科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孔 卫 新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常 远(兼)
书 记 员黄 粤 宝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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