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493号(2)
1、2011年5月17日至5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89.66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7.42元。
2、2011年5月17日至5月23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96.72元。
3、2011年5月17日至5月2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21.3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品 澈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谭义标(兼)
书 记 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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