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23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23号
原告陈某林,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陈某海,男。
被告二彭某略,男。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某彪,广东法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林诉被告陈某海、彭某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某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万X福百货商场(以下简称“万X福商场”)是被告一作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已注销。2008年9月7日,原告与万X福商场签订《专柜经营合同书》,万X福商场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万X福百货商场专柜租赁给原告,约定租赁期限为2年,自开业之日起算,每月租金为人民币5000元,双方还约定,原告须缴付无返还的一次性建设费人民币45000元于万X福商场,另外万X福商场还向原告收取了开业赞助费人民币500元。原告于签约当日交了上述费用后,万X福商场工作人员彭某略开了收据给原告。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一直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直到《专柜经营合同书》终止。万X福商场收取的建设费和开业赞助费系不合法,不合理费用,《专柜经营合同书》约定收取进场费这一条款对合同双方来说是不平等条款,该笔费用属万X福商场单方收取,并没有用于为原告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上。此外,万X福商场收取的建设费和开业赞助费还涉嫌规避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行为无效,在合同终止后被告应当退还此费。根据商务部等五部委于2006年11月15日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将不得收取如“进场费”、“赞助费”等各项不合理费用。基于以上事实,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受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专柜经营建设费45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开业赞助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一、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承租人为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合同关系而交纳的“入场费”、“加盟费”等费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又未能证明该费用已实际用于合同履行,承租人请求返还的,可视合同履行情况予以部分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合同已履行完毕,系有效合同:首先,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合同法规定系有效合同。其次,《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并非是法律、行政法规,纵然是违反该规章,因该规章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也不能适用,再其次,该规章调整的对象是:第三条:……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分支机构。被告是个体工商户,并非该规章调整的对象。三、原告过了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如需撤销合同的需一年内提出,原告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万X福百货商场签订日期为2008年9月6日签订,至其起诉日已逾期,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时效。综上所述,原告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万X福百货商场签订的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假设内容存在显失公平等也因过了诉讼时效而转化为有效合同。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从而维护整个超市行业的规则。
另,这个案子曾经在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85号案件审理过,判决已生效,被告和本案不一致,被告是吴某春,请法庭参考。本案也不涉及不当得利,被告是根据合同取得了入场费,是有依据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海租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X社区西格路一、二楼经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万X福百货商场(以下简称万X福商场)。2008年9月6日,原告与万X福商场签订了《专柜经营合同书》,约定:万X福商场提供条柜场地供原告经营;经营期限为自开业起两年内;原告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向万X福商场支付固定租金;原告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万X福商场无返还的一次性交纳4.5万元作为建设费;重大节日原告向万X福商场支付赞助费:其中开业赞助费500元。原告依约分别于2008年9月7日、2008年8月19日向万X福商场交纳了赞助费45000元、开业赞助费500元及首月租金,万X福商场工作人员彭某略收取了上述费用后向原告开具了收据。2009年12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惠X百货商场(以下简称惠X商场)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红X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红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万X福商场所在的松岗街道红X社区西格路一、二楼继续经营。该专柜经营合同已于2010年9月5日全部履行完毕。
另查,万X福商场现已注销,从2009年12月24日,惠X商场租赁该场地后,原告继续按原租赁合同条款继续租用商场内条柜场地,并向惠X商场交纳租金至合同期满。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