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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03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03号


原告深圳市广X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琴,经理。
委托代理人萧某堂,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X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堂。
原告深圳市广X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X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萧某堂、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原告按被告电话下单委托供应各种型号的纸板,3月货款为53652.36元,4月货款为42282.8l元,5月货款为22820.42元,货款共为118755.5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的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8755.59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所欠货款不是被告公司所欠货款,而是被告的业务员林某胜跟另外一个公司用被告公司的抬头与达成的买卖合同,在纸业行业是没有用电话下单的,一般是采购单下单,货送到之后被告收货员进行收货验收,原告所送达的一部分东西,可能只有两、三千是被告公司货款,另外的都不是被告公司的货款,所以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告按被告电话下单委托供应各种型号的纸板。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1年3月至5月货款合计118755.59元,向本院提交送货单43张、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43张送货单的收货人(签名及盖章)处有王某、李某玉等人的签名,并盖有“深圳市华X纸品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3张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销货单位盖章处有“深圳市广X纸品有限公司”的印章,纳税人名称:深圳市华X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林某胜。被告对43张送货单上“深圳市华X纸品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及王某、李某玉的签名认可,不认可原告提交的3张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辩称是从原告公司的业务员林某胜处购买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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