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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2559号(2)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成 少 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欢
书 记 员 范 道 巍(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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