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96号(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万X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旭X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929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1年2月21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旭X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2元,由被告负担44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龚 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文 英 玲
书 记 员 王 晨(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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