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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0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08号


原告(反诉被告):邓某强,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宁,广东华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反诉原告一):赖某婵,女。
委托代理人:周某涛,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反诉原告二):温某梁,男。
被告三(反诉原告三):覃某,女。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某武,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强(反诉被告)诉被告赖某婵、温某梁、覃某(反诉原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宁,被告委托代理人彭某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月26日,赖某婵、温某梁、陈某容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将用地单位署名为温某梁的妻子覃某,座落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大浪华兴路X新村X栋(该租赁物1993年的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下横朗中保X新村B区X号地段)的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的建筑房屋1-13楼出租给原告作商住。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6000元,同时在规定有递增方式,租赁押金500000元,租赁期限为8年(自2008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2008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关于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2008年6月1日至7月31日交原告试运行期间,各种设施功能完备使用正常,8月1日正式交付原告使用,合同改给2008年8月1日开始交纳租金,递增也随之由8月1日开始,合同租赁期不变。
合同签订当天即2008年1月26日,原告交给被告银行转账支票一张,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租赁押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一张。2008年8月31日,原告支付8、9月份房租人民币112000元,2008年10月7日,原告支付10月份房租56000元,2008年11月12日交11月份房租56000元。原告为进行经营实际投入达373805.2元,其中消防类31923元,玻璃及灯15020元,装饰材料49288元,家私105310元,监控材料7372元,五金23534元,窗帘被子24432.2元,电器空调65510元,其他53216元。由于经营场所被查封,所投入的所有东西均被三被告强行霸占,损失惨重。另外,2008年9月22日,因租赁房屋无任何消防安全设施,被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工作站下发《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营业,限期搬迁。同年9月27日,因租赁房屋消防不合法,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大队下发深公宝消(封)字[2008]第B6504号《查封告知书》,对经营场所进行查封。同日,因无照经营旅馆,被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发[2008]深宝城管大浪查(扣)No1051890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位于大浪街道同胜华兴路X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查封。而原告于2008年10月31日向工商局申请字号为“深圳市宝安区大浪百X商务旅馆”得到预先核准,但是在以后却无法提供房产证和合法的消防证明,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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