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0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08号
原告(反诉被告):邓某强,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宁,广东华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反诉原告一):赖某婵,女。
委托代理人:周某涛,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反诉原告二):温某梁,男。
被告三(反诉原告三):覃某,女。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某武,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强(反诉被告)诉被告赖某婵、温某梁、覃某(反诉原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宁,被告委托代理人彭某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月26日,赖某婵、温某梁、陈某容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将用地单位署名为温某梁的妻子覃某,座落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大浪华兴路X新村X栋(该租赁物1993年的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下横朗中保X新村B区X号地段)的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的建筑房屋1-13楼出租给原告作商住。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6000元,同时在规定有递增方式,租赁押金500000元,租赁期限为8年(自2008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2008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关于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2008年6月1日至7月31日交原告试运行期间,各种设施功能完备使用正常,8月1日正式交付原告使用,合同改给2008年8月1日开始交纳租金,递增也随之由8月1日开始,合同租赁期不变。
合同签订当天即2008年1月26日,原告交给被告银行转账支票一张,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租赁押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一张。2008年8月31日,原告支付8、9月份房租人民币112000元,2008年10月7日,原告支付10月份房租56000元,2008年11月12日交11月份房租56000元。原告为进行经营实际投入达373805.2元,其中消防类31923元,玻璃及灯15020元,装饰材料49288元,家私105310元,监控材料7372元,五金23534元,窗帘被子24432.2元,电器空调65510元,其他53216元。由于经营场所被查封,所投入的所有东西均被三被告强行霸占,损失惨重。另外,2008年9月22日,因租赁房屋无任何消防安全设施,被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工作站下发《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营业,限期搬迁。同年9月27日,因租赁房屋消防不合法,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大队下发深公宝消(封)字[2008]第B6504号《查封告知书》,对经营场所进行查封。同日,因无照经营旅馆,被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发[2008]深宝城管大浪查(扣)No1051890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位于大浪街道同胜华兴路X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查封。而原告于2008年10月31日向工商局申请字号为“深圳市宝安区大浪百X商务旅馆”得到预先核准,但是在以后却无法提供房产证和合法的消防证明,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涉案房产被查封以后,原告找被告要房产证、消防等资料区补办相关证照,才了解到房屋用地性质为私人住宅,用地单位是“覃某”,当时批建的层数是3层,建筑面积只有360平方米。而现涉案房产已建13.5层,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该建筑根本没有做任何消防。因此,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根本无法办理相关证照,致使原告根本无法经营,除了无力继续交纳租金外,自身损失惨重。为此,原告先后向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工作站、宝安区大浪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进行反应情况、信访、要求调解,希望能够与被告继续协商,要求退回租赁押金,赔偿损失,但都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致使原告所有投资血本无归。原告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三被告退还租赁押金人民币200000元;3、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73805.2元(消防类31923元+玻璃及灯15020元+装饰材料49288元+家私103510元+监控材料7372元+五金23534元+窗帘被子24432.2元+电器空调65510元+其他53216元);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项目报建表;3、村镇住宅建设许可证;4、批准通知书;证据1-4证明该物业只能建3层,面积是360平方米,而实际上该物业已建到14层,该物业的性质本身导致了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的商住用途目的,因为从4层以上是属于违法建筑,且该物业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导致原告办理相关证照造成了困难,最后被相关部门查封。5、《房屋租赁合同》与《关于租赁合同的补偿协议》,证明租赁时间及期限,房屋租赁用途是商住使用;6、中国农业银行支票、收据(2008年1月26日)以及银行查询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押金500000元的事实;7、2008年8月31日、10月7日、11月12日的收据三份,证明原告交纳2008年8月至11月份租金的事实;8、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明原告登记注册的事实,但工商执照未办理下来;9、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检查整改通知书(2008年9月22日),以及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三小”场所消防检查通知书(2009年11月10日),证明两次检查消防均不合格;10、消防查询告知书与义务告知书(2008年9月27日);11、清理违法建筑无证无照场所消防整改通知书(2008年11月11日),以及消防业务受理回执,证明涉案物业被消防大队查封的事实;12、接受询问调查通知书与查封(扣押)决定书(城管,2008年9月27日),证明涉案物业被城管机关查封的事实;13、告知书(大浪清无疏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008年10月29日),证明2008年11月4日前去大浪街道成立联合办证中心办理相关执照,逾期不办理就要取缔;14、接处警信息,证明在2008年11月9日被告对整栋楼房停水停电;15、上访群众介绍信(2008年12月15日),证明原告在2008年12月15日去解决问题,由于无法办理执照,导致要退还押金;16、委托调解复函(二)(2009年3月16日),关于人民来访处理情况(2008年12月25日),信访事项介绍信(2009年4月1日),证明原告向有关部门寻求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租赁纠纷的事实;17、损失清单金额为373805.2元,证明原告的损失金额;18、(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租赁事实及租赁时间,以及财产被霸占的事实;19、业主声明、光盘和收据四份(2008年12月1日与12月9日、2009年1月8日,2010年7月26日),证明一楼自2008年12月被被告霸占经营收租,以及三至五楼被被告霸占经营收租的事实;20、签收单,证明六楼以上移交的事实。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