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08号(3)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2008年1月26日,原告邓某强与赖某婵、温某梁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赖某婵、温某梁作为出租人,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大浪楼单位建筑物1-13楼(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及有关设施租赁给原告作商住使用,租赁期为2008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计8年。该租赁房屋现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大浪华兴路X新村X栋,原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下横朗中保X新村B区X号地段。合同约定,由原告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押金人民币500000元,其中200000元在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时,结清各项费用搬离后三天内退还;另外300000元由出租人代为支付购买空调、家具等费用。租金按每月人民币56000元计算,2008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为56000元/月,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为59248元/月,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为60286.2元/月,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为63819.6元/月,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为64921元/月,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为68766元/月,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为69934元/月。租金于每月5日前交付,拖欠租金超过15天或拖欠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就拖欠部分按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拖欠租金等各项费用超过10000元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终止后,原告应于10日内迁离并交回租赁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无权出租或转租该房屋,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原告才可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另外在合同出租房的左上角有陈某容签字。
2008年6月20日,原告与第三人肖某文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肖某文向原告租赁该栋大楼的一层楼房进出大厅及二层楼房整层加六楼一个套间(含厨房卫生间),面积约370平方米租来做湘菜馆,租期自2008年7月20日至2013年7月19日止,2008年7月20日至20102年7月19日期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8000元,2010年7月20日至2012年7月19日租金为每月人民币8800元,后一年租金以邻边房价相同收取。肖某文经营湘菜馆至2010年2月份,因与原告及三被告之间发生争议,已诉讼解决。
二、2008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赖某婵、温某梁签订一份《关于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租赁合同从6月1日至7月31日试运行期间,各种设施功能完备使用正常,8月1日起正式交付给原告租用,原合同规定从2008年6月1日开始交纳租金,现改为从2008年8月1日开始计算,递增也随之由8月1日起开始递增,合同租赁期不变。
三、被告确认原告已支付2008年8月份至10月份的租金以及押金人民币200000元。另外,2008年11月12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付人民币56000元给陈某容,并称该笔款项实际是2008年11月份的房租。
四、2008年9月22日,经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同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检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在该房屋开设的“百X旅馆”属于无证经营且没有任何消防措施为由,责令其停止营业,限期搬迁。同年9月27日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大队检查并作出《查封告知书》和《义务告知书》,以该房屋开设的“百X旅馆”消防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由,依法予以查封。同日,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在该房屋开设的旅馆涉嫌无照经营为由,依法查封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华兴路X号的经营场所。通知书、告知书和决定书签收人均为邓某学。
五、2008年10月31日,邓某学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安分局大浪工商所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深圳市宝安区大浪百X商务旅馆”,并取得《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预先核准的字号名称有限期自2008年10月3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有效期满自动失效,但该通知书不得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凭证。
六、2008年11月9日,邓某学向深圳市公安局大浪派出所报警,称签约后发现租用的房屋时违法建筑,房东不但不愿退租还将整栋楼房停止供水,担心各住户引起暴动,求助派出所处理。2008年12月15日,邓某学等人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司法所信访办公室,反映其租用的房屋该做旅馆,因房东没有房产证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至无法交租,要求房东退还押金。2008年12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工作站就邓某学等人信访的处理情况反映给大浪街道信访办,邓某学称因房东没法出示房产证致使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现旅馆被查封,要求减少租金或退还押金,经工作组协商,房东不同意减租,但表示已收回部分房间做其他用途,已退还部分押金。2009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就押金及装修款的问题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2009年4月1日原告与邓某学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处就租赁房屋问题进行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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