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4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4号
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雄,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某谷,广东格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区某雯,广东格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伊X电脑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斌。
被告深圳市伊X电脑服务有限公司龙X风网吧。
负责人陈某辉。
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伊X电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X公司)、深圳市伊X电脑服务有限公司龙X风网吧(以下简称龙X风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邱某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X公司、龙X风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寰X电影有限公司及浙江X视(集团)有限公司投入巨资,联合拍摄完成贺岁大片《非X勿扰》。该片由著名导演冯某刚执导,由葛某、舒某等众星主演。该片自2008年12月底公映以来,取得了很高的票房收益和极佳的市场口碑。2008年,寰X电影有限公司与浙江X视(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确认书及版权声明,确认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该片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2009年4月25日,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授权书》,授权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该剧相关维权事宜,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进行和解与调解、接受赔偿。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被告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电影。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向公证机关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播放《非X勿扰》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该影片;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三、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含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6000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伊X公司、龙X风网吧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电影《非X勿扰》由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寰X电影有限公司和浙江X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拍摄完成。2008年12月5日,该影片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8]第126号)。
2008年10月9日,浙江X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浙江X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电影《非X勿扰》的投资方仅拥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署名权,浙江X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在该影片中享有的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该影片的著作权归属于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著作权人所有。
2008年11月3日,寰X电影有限公司出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寰X电影有限公司确认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电影《非X勿扰》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独家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戏院公映权、电视播映权、音像制品发行权、网络播映权、多媒体制品发行权及其他发行权利),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
2009年4月25日,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著作权授权书》,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网吧等局域网环境下复制、传播授权方拥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的权利,授权性质为独占排他性的专有许可,被授权方有权转授权第三方并有权对侵权方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授权期为三年,自2009年4月25日至2012年4月24日,如授权期满有未结束的侵权案件,延续到相关侵权案件结束为止。该授权书附件列有电影作品目录和电视剧作品目录,其中包括涉案影片《非X勿扰》。
2009年10月30日,原告向北京市东X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0年1月2日,公证处公证员杨某波、王某学及操作人员陈某锲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工业大道X栋二楼的“龙X风网吧”,由陈某锲在该网吧办理付费上网手续后,任选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开机登录后,安装并运行“屏幕录像专家V7.5”程序,对下面操作进行同步录像;2、点击桌面上的“电影院”,进入相关页面,网址为:http://58.58.144.58/ ;3、在上页中分别找到《非X勿扰》等影片,对上述影视剧任意选取部分片段进行播放,上述操作及播放过程用“屏幕录像专家V7.5”进行同步录像;4、录制结束后,将所录制的视频文件保存至公证人员随身携带的U盘中。其后,将保存在公证人员U盘上的视频文件带回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中的刻录程序将该视频文件刻录至光盘中,装入证物袋中封存。公证处据此制作(2010)京东X内民证字第1775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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