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19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19号
原告:时X达有限公司(SXEDA LIMITED)。
授权代表:苏某强,董事。
委托代理人:骆某声,广东卫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某,广东卫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雷X达钟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玮,广东嘉X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时X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X达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雷X达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X达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时X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骆某声、柯某,被告雷X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X达公司诉称:原告于2008年7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图像为“oXm”的注册商标,于2010年4月21日取得图像为“oXm”的商标权,该商标国际分类号为:14,商标注册号为:6858894。一直以来,原告将“oXm”商标广泛应用于其生产的商标核定产品之上。而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宣传资料和生产商品的模具上使用与原告“oXm”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足以造成公众误解,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同时,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导致假冒产品充斥市场,严重破坏原告产品在市场销售,给原告带来不可估计的经济损失。故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oXm”的侵权行为,销毁带有“oXm”图像的产品、产品宣传资料、产品外包装和模具,并赔偿原告侵权损失人民币80000元:2、赔偿原告因本案所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1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81500元;3、悉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oXm”的侵权行为,消除网站上带有“oXm”图像的产品宣传内容,并赔偿原告侵权损失人民币80000元”。
被告雷X达公司辩称:1、被告没有生产、销售侵犯原告“oXm”商标权的行为。原告指控被告擅自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原告的“oXm”商标,导致假冒产品充斥市场是完全没有根据的。2、被告承认因管理不善,导致聘用员工在其个人网站上挂上原告“oXm”商标图样的行为是不妥的,给原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被告已经采取了积极的弥补措施,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已经责令员工将其网站上含有“oXm”商标图样的产品完全删除,在此向原告表示歉意。被告愿意与原告调解解决双方的纠纷。
经审理查明:
2010年,时X达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oXm”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685889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钟、手表等,有效期限为自201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
2011年9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应时X达公司申请,对“http://chinalenXda.cn.alibaba.com”网站中有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及其所附网页打印件证实:涉案网站(“http://chinalenXda.cn.alibaba.com”)首页标有“深圳市雷X达钟表有限公司”名称,网页右侧标有“欧某先生竭诚为您服务”、“欧某小君 业务代……”等字样,在产品介绍中有“最新供应时尚OXM手表 休闲时尚手表”的宣传内容及相应手表的图片展示,展示的手表图片上标有“oXm”及“深圳市雷X达钟表有限公司”名称。公证处由此作出(2011)深宝证字第15659号公证书。时X达公司因此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500元。
另查,雷X达公司于2003年3月14日成立,资金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钟表的销售等。
又查,时X达公司称其系电子钟表生产、销售企业,在国内有授权的代理商,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的“oXm”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宣传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oXm”相同的标识,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网站侵权内容系其员工个人行为,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被告因侵权行为而非法获利的数额亦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情况,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程度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30000元。原告所主张的80000元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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