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49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宁X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某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平,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X高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强。
原告宁X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媒体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X高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X高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媒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X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电影《爱X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由北京派格X合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耗巨资联合出品,2008年11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对该片颁发了“电审数字[2008]第300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允许该片在国内外发行,该片的权利人为:太X公司。2008年11月24日,太X公司将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授予广东国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7日,国X公司将该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原告对该片享有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期限为自2008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09日。被告所经营的“天X高网吧”未经权利人及原告许可,擅自通过网吧局域网向顾客提供该片的播放、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利,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2010年5月11日,经原告申请,深圳市公证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0年8月10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l12476号《公证书》。为调查取证、制止被告侵权,原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包括但不限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等费用,被告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作证据保全支付的公证费合计1500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实际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调查取证的费用共5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电影作品《爱X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由北京派格X合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X影集团公司、上海电X集团公司上海电X制片厂、新X网、神X电视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并由上述五家单位与北京综X星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摄制。2008年11月1 4日,该片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8]第300号)。
2008年11月18日,中国X影集团公司、上海电X集团公司上海电X制片厂、北京新X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神X电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电影《爱X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在全球范围内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商务开发事宜、销售电视播放权等及转授权利独家授予北京派格X合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使。授权有效期截止于该片版权保护期届满之日。同年11月20日,北京综X星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其对涉案影片仅享有署名权,不享有有关于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其他任何权利。
2008年11月24日,北京派格X合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爱X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之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播放权、转授权及维权的权利授予广东国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使。授权期限为2008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
2008年11月27日,广东国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将其获得的电影《爱X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的权利独家授予原告行使。
2010年5月11日,多媒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某宁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0年5月13日,公证员董某川、工作人员莫某香及龚某宁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东环二路X侧厂房2栋1-3楼的“天X高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龚某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服务台办理了上网卡一张,随机选取了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启动计算机,插入上述上网卡,登录该计算机并关闭该计算机显卡的硬件加速装置。二、(1)首先对桌面进行截屏,然后在桌面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2)双击桌面上“在线电影”,进入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3)在该页面中查找到电影《爱X呼叫转移2》,打开对应视频文件播放该电影,播放过程中,拖动播放器中的控制按钮以快速播放,在上述查找、播放过程中,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word文档中。重复上述操作,查找、播放《武术之少年》、《仙剑奇侠传三》、《盗版猫》,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到对应的word文档中。上述操作完成后,共形成四个word文档,由龚某宁将全部word文档保存至公证员随身携带的U盘中,交由公证员保管。后公证员将上述U盘中的word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式二张并封存。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了公证,并于2010年8月10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476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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