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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49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宁X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某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平,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X高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强。
原告宁X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媒体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X高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X高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媒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X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电影《爱X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由北京派格X合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耗巨资联合出品,2008年11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对该片颁发了“电审数字[2008]第300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允许该片在国内外发行,该片的权利人为:太X公司。2008年11月24日,太X公司将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授予广东国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7日,国X公司将该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原告对该片享有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期限为自2008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09日。被告所经营的“天X高网吧”未经权利人及原告许可,擅自通过网吧局域网向顾客提供该片的播放、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利,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2010年5月11日,经原告申请,深圳市公证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0年8月10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l12476号《公证书》。为调查取证、制止被告侵权,原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包括但不限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等费用,被告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作证据保全支付的公证费合计1500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实际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调查取证的费用共5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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