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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190号(2)
以上事实,有工作证、工资条、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书、员工登记表、辞工申请单、工资结算单、公司管理规则、放假通知、社保清单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已足额支付了原告的加班费,故对原告此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系主动辞职,故诉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08年、2009年的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2010年原告已休完年假,且被告已按正常工作工资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故原告无权要求年休假工资。
2010年5月的工资被告已支付,无需重复支付。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庆涵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蕾
书 记 员 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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