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48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48号
原告(反诉被告)温某花,女。
委托代理人邓某,北京市隆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韦某杰,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香,系被告妻子。
原告(反诉被告)温某花与被告(反诉原告)韦某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光耀、人民陪审员利庆君、人民陪审员杨江河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刘光耀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31日,原告、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出售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中海西岸华府X栋D座X房产,成交价为人民币1028000元整。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取了原告的定金,被告的房产证迟延办理出来,又遭遇政府出台个人住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新规定,双方及中介公司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二,约定延长交易时间。原告亦向银行办理了申请贷款手续。然而,被告却迟迟不予配合原告去银行办理手续。经多方了解,原告得知被告恶意毁约,已经将约定出售给原告的房产转卖第三人,且正在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05600元;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双方未约定房产证办妥的日期,且补充协议已经明确说明房产证尚未办妥,双方同意在房产证未办妥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待房产证办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未依照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在被告办妥房产证10日内支付首期款,首期款是房价的30%,但通过被告多次催告,原告仍未支付首期款,依照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应视为原告违约,故被告未继续办理后续的房产转移手续。
被告反诉称,2010年12月31日,被告在深圳市万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松岗一行的介绍下,与原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的深圳市宝安区中海西岸华府X栋D座X房产,房屋价格为人民币1028000元。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原告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并于办出上述房产权人之房地产证后10日内付清首期房款。房地产证在2011年1月28日已办出,但经被告多次通知,原告通过手机通话及信息表示这段时间没有凑够首期房款,包括在2011年2月28日最后书面快递通知,原告仍未按合同支付首期房款,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在其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起诉及申请查封被告的房产导致房产不能转让,令被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包括房价下跌及银行利息和被告名下房屋日常管理开支。故此被告依照合同第十四条要求原告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5600元;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首期款是原告到银行一并办理的(包括银行贷款),被告提出原告违约未支付首期款的问题进行说明。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国家出台了营业税的规定,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二项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因政府原因发生税费,如有新增,则新增部分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根据政府的规定营业税应由被告承担,但被告不承担并坚持要求原告承担,并表示如原告不承担营业税就不再出售涉案房产给原告,故双方产生争议。被告主张原告发信息表述首期款的问题,原告想购买涉案房产,故想将营业税5万元和首期款加在一起,故原告又发信息给被告,需再给10日时间,将首期款凑起,即便加了10日也未超过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实际情况是,在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即3月8日),已经在银行将全部手续办完,原告通知被告去银行办理全部手续,但被告拒接电话,未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31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中海西岸华府X栋D座X房产,成交价为人民币1028000元,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元,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含当日)再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条所约定的定金交由双方约定的第三方监管,买方将定金支付给监管方或存入监管帐号,视为卖方收讫定金,卖方应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卖方拒绝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的,不影响定金已交付的认定;998000元为第二部分楼款,付款方式:银行按揭付款,买方需办理银行按揭,则第二部分楼款中的部分款项可由买方负责向银行贷款支付给卖方,银行按揭所发生的费用概由买方自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买方应于办出上述卖方产权人之房产证后10日内付清首期款(总房款减去银行承诺),前述房款为大概数目,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须按银行承诺贷款的金额,多退少补应付的首期房款,卖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买方应于首期款交付之日起5日内(含当日)办理完毕全部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提交并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双方不得拖延,否则视为违约;买卖双方同意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或首期款指定银行监管,买方须在上述付款期限内将需监管的资金存入监管帐户,买卖双方须在该期限内与监管机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该物业没有设定抵押,卖方对该物业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办出上述卖方产权人之房产证后5日内(含当日)将房产证原件交予替双方托管交房保证金的第三方处;如买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如卖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手续时间,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延期内出现新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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