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48号(3)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人民币4384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548元,均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19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9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光耀
人民陪审员 杨 江河
人民陪审员 利 庆君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菲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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