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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56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56号


原告胡某芳,女。
委托代理人胡某刚,广东天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丽(以下简称被告一),女。
委托代理人齐某林,广东华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戴某洪。
原告胡某芳诉被告吴某丽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海涛独任审理,于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齐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深圳市海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4日,原告通过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出售位于深圳市龙华街道建路西南侧锦绣花园4拣X单元。二被告为了规避国家限购、限贷政策,非法制造各类虚假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在原告发现后,经过多次沟通及原告的函件催告,被告仍拒绝履行合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与被诉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2、没收被告一支付的定金人民币3万元整:3、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2010年11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深圳市龙华街道路西南侧锦绣花园4栋X单元房产。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履行了买方的付款义务,于2010年11月14日向原告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2010年11月17日向原告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随后被告按照合同及《二手楼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于2010年11月22日向招商银行开设的二手楼交易监管资金内部帐户转款人民币12万元,履行完毕支付首期款义务。在原告的协助下,被告通过中X信担保公司办理了赎楼按揭手续,招商银行在审核了被告提交的各项材料后予以合法了按揭贷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至此被告履行完毕全部房款的支付义务,被告已经开始月供。2010年1月26日,被告向深圳市房地产权交易登记中心申请递件,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出具了编号为9C—411007974号《审理通知书》,被告要求原告协助递件,按照合同完成交易,原告拒绝配合递件,明确告知被告将不再履行合同。为此,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原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履行合同。被告认为因近期涉案房产价格上涨,原告处于利益驱动,恶意违约。而被告为恪守《二手房买卖合同》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交易成本,包括支付给中介的佣金,承担的月供及办理担保赎楼等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4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建设路西南侧锦绣花园A栋X号房产出售给被告,建筑面积73.8平方米,转让成交价人民币50万元;被告一于合同生效当日向原告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再向原告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剩余房款被告一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被告一须将首期款人民币15万元于2010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至指定银行的监管账号,被告一于2010年11月20日之前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双方须到国土局、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完交纳税费及领取房地产证的手续;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原告同意被告一委托担保公司融资赎楼;如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被告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0个工作日,原告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被告一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被告已支付的定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一于2010年11月14日、17日向原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3万元。后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被告一将购买涉案房产的房款人民币12万元办理了资金监管手续。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X支行向被告一发出贷款承诺书,称该行同意为被告一购买涉案房产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的凭交易合同放款二手楼贷款。
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X支行将被告一的贷款发放到担保公司的账户,担保公司利用该贷款为涉案房产办理了赎楼手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于2011年1月并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在办理期间,原告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终止办理过户手续。
另查明,2010年11月19日,被告以深圳市普X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向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交纳了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房产证、函、快递单、深圳市普X华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查单、光碟及录音笔录、完税证明、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提供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二手楼交易监管资金人帐确认书、贷款承诺书、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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