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35号(4)
一、第三人深圳市兴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深圳市宝安观澜粮X有限公司于1992年6月18日签订的《关于有偿出租山地使用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一深圳市宝安观澜粮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晶X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15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孳息(孳息起算日分别为:其中500000元款项为1992年11月5日,20000元款项为1992年11月10日,630000元款项为1992年11月11日)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晶X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129元,由被告一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经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继周
人民陪审员 利庆君
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琼(兼)
书 记 员 莫莹莹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