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124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124号


原告:林某壮,男。
委托代理人:闵某芳,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军,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银,男。
被告:李某秀,女。
被告:安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师某杰,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林某壮诉被告陈某银、李某秀、安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壮的委托代理人闵某芳,被告陈某银、被告李某秀、被告安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壮诉称:2011年05月14日13时50分许,陈某银驾驶粤B81XSY号车经腾龙中梅路口时,与林某壮驾驶的粤A73XGU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1年05月14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银承担次要责任,林某壮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壮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龙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6月3日出院,共住院20天。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林某壮的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进行了鉴定,鉴定林某壮的伤残等级为拾级。陈某银作为肇事车司机,李某秀作为肇事车车主,安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肇事车保险人,依法应对林某壮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林某壮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银、李某秀、安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连带赔偿林某壮医疗费876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4840元、鉴定费1700元、残疾赔偿金15780.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966.7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共计人民币53051.0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银、李某秀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安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安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仅在交强险各分项内承担赔偿责任。安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林某壮的部分诉讼请求数额及依据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F09703X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中载明2011年5月14日13时50分许,林某壮驾驶粤A73XGU号车通过腾龙路中梅路口时与陈某银驾驶的粤B81XSY号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壮身体受伤,粤B81XSY号车车头车身左侧右侧受损,粤A73XGU号车车头车身右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林某壮承担主要责任,陈某银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壮进入深圳市宝安区龙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6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龙X人民医院出具林某壮出院记录,载明入院日期为2011年5月14日,出院日期为2011年6月3日,住院天数20天,出院医嘱载明暂休3月,住院期间陪护壹人。事故发生后林某壮自行支付医疗费8763.80元。2011年6月30日林某壮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交纳法医临床鉴定费1700元,其中包括伤残等级鉴定费700元,营养期、护理期鉴定费各500元。2011年8月1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南[2011]临鉴字第64X50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林某壮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并做营养期、护理期鉴定。林某壮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陈某银、李某秀、安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连带赔偿林某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3051.0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林某壮为农业人口。林某壮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时所从事行业及收入。林某壮要求赔偿营养费,但未能提交加强营养的医嘱予以证实。林某壮之子林某翔,2002年8月18日生,农业人口;林某壮之女林某,2000年4月12日生,农业人口;林某壮之女林某某,1994年2月1日生,农业人口;林某壮之女林某欣,1995年9月2日生,农业人口。林某壮与其妻共同抚养林某翔、林某、林某某、林某欣。
又查明,粤B81XSY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李某秀。粤B81XSY车在安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4月7日至2012年4月6日。
本院认为,2011年5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F09703X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银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林某壮无责任。依据相关证据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