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019号(2)
原告在2010年2月21日至26日以“回家”为由请事假5天,当月被告公司放假15天。原告在2010年2月上班7天,被告已支付基本工资1345.94元。
被告提交了公司与其他在职员工签订的10份劳动合同书,以此主张原、被告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原告利用职务之便带走,故无法提交。被告的出庭证人李月某证实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有要求员工签收劳动合同,公司的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上登记有向员工发放劳动合同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公司的人事部前台涂世某处保管有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但庭审中被告未能提交该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原、被告各提交了人力资源部主管的职位工作说明书,二者中对人力资源部主管是否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和保管部门印章的职权规定不一。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先X科技员工资料表、先X科技人事异动表、联络书、值班明细、考勤统计表、工资单、职位工作说明书、被告提交的辞工书、请假单、考勤统计表、职位工作说明书、出庭证人李月某证言、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应依法受保护。从原、被告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原告每周上班6天,每天上班8小时,被告每月固定发放月薪3000元/3500元/3700元,工资单中没有周六加班工资项目,考勤统计报表中也不将周六上班统计为加班时间,原告每月在考勤统计报表上签字,说明其对被告的考勤统计制度和工资发放制度是知晓的,也从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原告的月薪中包含周六32小时加班时间,经折算原告的时薪是12.61元/14.71元/15.55元〔3000元/3500元/3700元÷(21.75天×8小时+4天×8小时×200%)〕,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周六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联络书和值班明细表明,被告确实有安排原告值班,且值班情况没有在考勤统计报表上体现,被告也没有计付加班工资,故应补发原告2009年9月、10月、2010年1月、5-7月的加班工资1809.03元{〔3000元÷(21.75天×8小时+4天×8小时×200%)×(4小时×4天×150%)〕+〔3500元÷(21.75天×8小时+4天×8小时×200%)×(4小时×8天×150%)〕+〔3700元÷(21.75天×8小时+4天×8小时×200%)×(3小时×3天×150%)〕+〔3700元÷(21.75天×8小时+4天×8小时×200%)×(4小时×5天×150%+4小时×1天×200%))〕}。因被告对劳动仲裁裁决其支付值班工资2156元没有异议,故其需向原告支付2156元。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余时间也存在值班而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情形,因此本院对其请求的其他值班工资不予支持。原告在2010年2月正常上班7天,全厂放假15天(含3天春节有薪假),原告当月的标准工资是2559元〔3500元÷(21.75天×8小时+4天×8小时×200%)×(21.75天×8小时)〕,据此,被告应向原告补发工资960.1元{(2559元÷21.75)×(7天+3天)+〔(2559元÷21.75天)×(15天-3天)×80%〕-已付基本工资1345.94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利用职务之便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带走,也未提交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证实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其提交的10份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足以证实其与原告也签订了劳动合同,鉴于被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原告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原告,且被告无过错,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36013.1元〔3320元+3444元+3934元+3305元+3305元(2009年12月工资按2009年11月实发工资计算)+3807元+(1385元+960.1元)+2045元+4081元+3402元+3025元〕。原告以被告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先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伟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36013.1元;
二、被告深圳市先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伟某支付2009年9月、2009年10月、2010年1月、2010年5-7月的加班工资2156元;
三、被告深圳市先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伟某补发2010年2月工资96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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