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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产民初字第752号(2)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而非法获利的数额,因此本院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程度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原告制止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15000元。原告所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卤X皇”字样的店面招牌。
二、被告周某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贤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5元,由被告周某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占 举
人民陪审员 周 洋
人民陪审员 岑 婉 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爱 玲
书 记 员 鲁 丽 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二款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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