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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97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97号


原告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伊X电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X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斌。
被告深圳市伊X电脑服务有限公司风X子网吧(以下简称风X子网吧)。
负责人林某波。
原告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伊X电脑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伊X电脑服务有限公司风X子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电视剧《败X女王》是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发行的由著名演员杨某华、阮某天担任主演的34集电视连续剧。 2009年03月01日,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期限两年。经申请,北京市方X公证处对被告经营的网吧实施了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网吧向消费者提供了电视剧《败X女王》的播放服务。原告认为,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对文化产品的消费日益增加。一部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常常需要大量人员,耗时几月甚至几年才能完成,投资上千万甚至过亿。但仅仅发行几个月,被告便在其经营的网吧中肆意播放,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同时也打击了原创的积极性,阻碍了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与深圳市文化立市的指导思想相违背。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播放电视剧《败X女王》;二、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电视剧《败X女王》是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X公司)委托金X制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X公司),于2009年制作,共34集,每集约60分钟。
2010年7月21日,金X公司出具《声明书》,主要内容为:声明电视剧《败X女王》系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制作,其不享有该剧任何版权,该剧的永久全部版权为三X公司所享有。
2009年,三X公司出具《权利声明书》,声明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系电视剧《败X女王》的所有权人,于全世界地区拥有电视剧《败X女王》完整合法著作权及智慧财产权益之权利。三X公司提交了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工会出具的《版权证明书》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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