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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四初字第52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四初字第52号


原告:何某薇,香港居民。
委托代理人:劳某生,广东环X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哲,广东环X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帝X针织制衣(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某刚,广东经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经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薇诉被告帝X针织制衣(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X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某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哲,被告帝X公司委托代理人连某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薇诉称:2008年1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第25类、第28类商标转让给原告,并在《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同时,被告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全额支付了转让费,双方于2008年11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办理第25类、第28类商标的转让手续,商标局均已受理,并于2011年1月6日核准了第28类商标的转让,该商标成功变更到原告名下。但第25类商标却一直迟迟未能办理变更注册人手续,原因是被告又将第25类商标另行转让给第三人吴某瑩,并于2010年5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致使上述商标发生权属争议,无法办理变更注册人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被告在向原告转让上述商标的同时又将该商标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办理第25类商标变更到原告名下的手续。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商标转让合同》,立即办妥第25类第5850304、133347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将上述商标转归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帝X公司辩称:1、原告违约在先,因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关于第25类商标只是约定转让1333470号商标,但是原告在办理的时候除了把1333470商标转让之外,还转让了被告的5850304号商标,这是原告违反合同的行为。2、由于被告在第25类注册三个商标是使用了同样的名称和图案,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三个商标必须同时转让,因此原告在3月私刻公章委托深圳精X事务所把第25类的5850304号商标私自转移。3、原告要求我方完成商标的转移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三个商标一起注册,要转让必须一起转让。在转让合同中,被告只是同意转让1333470号商标,因此商标局是不会同意转让的,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商标法的强制规定,被告无法完成也无法达到,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现在第1333470号商标转让已经停止了。
经审理查明:
1998年10月6日,帝X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幸运鼠”图形商标(申请号为第1333470号)。1999年11月14日,该商标获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袜、鞋、手套,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11月13日止。
1999年2月1日,帝X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幸运鼠”图形商标(申请号为第1453118号)。2000年10月7日,该商标获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汽车,汽枪(玩具),玩具手表等,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10月6日止。
2004年5月28日,帝X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幸运鼠”图形商标(申请号为第4089942号)。2011年4月7日,该商标获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袜;鞋;手套(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内衣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4月6日止。
2007年1月16日,帝X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幸运鼠”图形商标(申请号为第5850304号)。2010年1月28日,该商标获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袜;鞋;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围巾;服装带(衣服)等,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月27日止。
2008年11月20日,帝X公司(甲方、转让方)与何某薇(乙方、受让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转让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33470号和第1453118号予乙方,转让费为人民币10万元。协议第十一条约定“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同日,何某薇委托深圳市精X商标事务所代理“幸运鼠”商标的转让事宜。同日,帝X公司、何某薇及深圳市精X商标事务所三方签订三份《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申请号/注册号分别是第1333470号、第1453118号及第5850304号)。同年11月24日,国家商标局受理了上述三个商标的转让申请。同年12月30日,帝X公司向何某薇出具《收款收据》,载明“转让商标费人民币10万元”,但何某薇未能提交关于该10万元的支付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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