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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2030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2030号


原告:赵某波,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玲,广东X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映X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颖。
委托代理人:宋某长,广东X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品澈独任审判,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某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l0月21日入职被告,任电工。原告自入职以来工作一直认真负责。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六年半,工资2500元。原告于2011年3月14日早八点至下午五点半正常上班,3月15日上班时就看到被告发出的公告,上面说原告3月14日至15日旷工,以自离处分,并要求原告去管理部领所有工资。同时不让原告进入工厂。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原告等拨打了110报警。3月17日被告发出公告要原告进公司领所有工资。原告并没有违反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被告以不实之理由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4年10月21日至2011年3月15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32500元。
被告辩称:2011年3月14日开始,原告等14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无故不上班,采取罢工的方式来要挟公司,后经松岗街道劳动站多次到公司现场进行协调,事件才得以平息。2011年3月16日,在劳动站的主持下,公司与原告等工人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双方就此了结。其余11名员工均已解决好,没有其他意见。但汪某霖、赵某波、陈某三人仍然闹事,要求填写离职申请单,以公司违法等理由提出被迫离职。后公司批准了他们的离职申请。我公司并未违法解雇他们,现在他们又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我公司告到法院,企图得到大额赔偿,纯属无理,请求法庭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4年10月21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任电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2年8月5日止,原告离职前平均工资为2581元。
2011年3月15日,被告主张原告等14人连续罢工两天,旷工未上班,按原告自离处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3月16日,在松岗街道劳动部门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在原告领取工资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3月17日,原告亲自填写了离职申请单,原因是与厂方劳资纠纷问题,已获被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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