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24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24号
原告:北京盛世骄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某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中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主流新X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某才,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盛世骄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骄X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主流新X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X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骄X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新X线公司委托代理人冉某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骄X公司诉称:原告通过相关权利人授权转让取得了电视剧作品《恋X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2009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吧将该电视剧通过网吧局域网的方式向进入网吧的上网用户进行传播。遂于2010年1月申请公证机关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依法享有上述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许可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盗版侵权行为,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传播电视剧《恋X女王》;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及合理开支3600元(含公证费600元、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新X线公司口头答辩称:原告诉称是在2009年12月发现网吧播放《恋X女王》,在此期间网吧的经营者是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时X网吧经营部,业主是“吴某平”,被告本身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对播放《恋X女王》既不知情,也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关于吴某平承包经营一事目前作为(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273号案件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中,请求法院追加吴某平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
巨X制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X公司)系电视剧《恋X女王》的著作权人。2008年8月26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从台湾引进该电视剧,许可证编号为:广外进审字(2008)第147号。
2009年,巨X公司出具《版权证明及授权证明书》,将电视剧《恋X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飞X国际视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X公司),并准许飞X公司在授权地区内采取如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一切必要之法律手段,打击盗版(包含对侵犯该电视剧网路权的行为采取必要之法律行动)。
2009年9月28日,飞X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恋X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骄X公司,授权权利包括:一、独家使用权;二、制止侵权的权利;三、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
2009年12月10日,骄X公司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9-Ⅰ-022891。该证书注明:骄X公司经飞X公司授权,取得了《恋X女王》等四部电视剧作品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地区)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始至2012年9月30日止。
2010年1月5日,骄X公司的代理人赵某楷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2010年1月27日,公证处公证员孙某和公证员助理申某洁与赵某楷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松环路54号附近(塘环城路地税所左侧综合楼)的“主流新X线网吧”,在该网吧内,赵某楷办理上机手续后,在该网吧内的一台计算机上进行了以下操作:1、开启计算机,在计算机操作系统桌面上新建名为“主流新X线网吧”的word文档,打开该文档,对计算机操作界面予以拷屏,保存拷屏文件至word文档内;2、双击桌面上“网吧影院”图标,进入相应操作界面,对计算机操作界面予以拷屏,保存拷屏文件至word文档内;3、点击“电视剧”,进入相应操作界面,对计算机操作界面予以拷屏,保存拷屏文件至word文档内;4、点击“青春偶像剧”,进入相应操作界面,对计算机操作界面予以拷屏,保存拷屏文件至word文档内;5、依次打开“恋X女王”等文件夹,点击操作界面中的有关影片剧集序号,播放相应影片剧集,对播放过程中随机截取的播放画面进行拷屏,保存拷屏文件至word文档内。赵某楷的上述操作过程经过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保全所得word文档经公证处刻录保存至光盘内。公证处于2010年4月17日作出(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963号公证书(附封存光碟),骄X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600元。经庭审审查,公证书记载内容与保存光碟显示的内容一致。
另查,新X线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成立,经营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北面塘环城路地税所左侧综合楼二、三层,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开发、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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