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24号(2)
又查,2010年9月7日,新X线公司以吴某平违反《承包管理合同》为由,将吴某平诉至本院,要求吴某平支付拖欠的承包租金、场地租赁费、网络费、水电费等共计人民币195913.34元,案号为(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273号。
以上事实,有《版权证明及授权证明书》、《授权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通过合法受让取得的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明,被告新X线公司开设的网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涉案影视作品保存在其网吧的计算机上,供不特定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获利情况亦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影视作品《恋X女王》的知名度、播放档期、被告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8000元。
此外,因被告与第三人吴某平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与本案侵权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故对被告关于追加吴某平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及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主流新X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提供影视作品《恋X女王》的在线播放;
二、被告深圳市主流新X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盛世骄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盛世骄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元,由被告深圳市主流新X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 建 涛
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芳
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晓 华
书 记 员 何 孝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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